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最大區別?包括這個區別在實際會計工作中的運用。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最大區別?包括這個區別在實際會計工作中的運用。

壹、銷售額確定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認定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會計上的銷售額僅僅指商品的售價,沒有包括價外費用。稅法上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等等。此外,對包裝物價值和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稅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即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核算,均應該計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至於不作價隨同包裝物出售而只收取押金時,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具體可以區分以下情況:(1)押金不計入銷售額中征稅,但逾期壹年未收回包裝物的押金應並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2)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歸還的,均應並入銷售額中計稅:(3)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灑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二、產品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差異

根據會計制度,產品的銷售收入通常在以下四個條件都滿足時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算:而稅法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即稅法意義上的銷售收入確認同會計是不完全相同的,具體是: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出口的當天。

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進壹步說明了制度與稅法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於不同目的。

三、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差異

會計制度上只是明確提出對外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才需要計征消費稅,沒有提及自產自銷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問題,更沒有對如何計算應納消費稅。但稅法對此作了很多的規範,具體區分兩種情況:

首先,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這體現了稅不重征的原則。

其次,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凡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時納稅。其中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算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計征的消費稅額時,須運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法”,所謂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法是指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如果當月同類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沒有同類消費品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其中成本是指應稅消費稅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例1某化妝品公司將壹批自產的護膚品用做職工福利,這批護膚品的成本6000元。(註:化妝品全國平均利潤率是5%,消費稅率為8%)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6000+(6000×5%)]/(1-8%)≈6847.83(元)

應交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率=6847.83×8%=547.82

四、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差異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稅法規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至於委托方應交消費稅額,應該區分兩種情況處理:(1)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如果受托方按稅法規定已經代扣代繳了消費稅的,不在繳交消費稅;如果受托方沒有按照稅法的要求代扣代繳消費稅,委托方必須補繳稅款,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但要受到處罰。(2)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已納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下列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煙花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煙花。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汽車輪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為原料生產的摩托車。

至於受托方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額的計算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的,按同類消費品價格計算納稅:(2)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用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舉例說明如下:

例2 A公司提供壹批化妝品材料給B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妝品,原材料價值為200000元,另外支付B公司加工費20000,計算B公司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額。(化妝品消費稅率為8%)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200000+20000)/(1-8%)=239130.43應交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239130.43×8%=19130.43

會計制度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有關消費稅的處理未作明確規定,實務中是依照消費稅法規確認的金額進行有關會計處理的。

五、其他視同銷售行為的處理差異

除了本文第三點所講到的情況外,還有納稅人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業務,會計制度將這類交易作為非貨幣性交易、只對涉及增值稅的處理作了壹些規定,沒有談及消費稅的業務處理。而稅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以及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茲舉例如下:

例3某汽車制造廠以自產小汽車17輛換取某鋼廠生產的鋼材200噸,每噸鋼材3000元。該廠生產的同壹型號小汽車銷售價格分別為11萬元輛、8萬元輛和5萬元輛,小汽車適用的消費稅率為5%,計算用於換取鋼材的小汽車應納消費稅額。(以上價格不含增值稅)

該汽車制造廠用於換取鋼材的小汽車應納消費稅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17×11×5%=9.35(萬元)

六、進出口消費稅業務處理的差異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於進口時繳納消費稅,在會計上並未對如何核算消費稅應納稅額,稅法對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區別從價和從量作了詳細規定:

(壹)實行從價定率辦法的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率

公式中的“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二)實行從量定額辦法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品單位稅額

對於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涉及免稅和退稅的問題,會計制度對此也沒有規定,在會計核算上只是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應退稅額進行帳務處理。在稅法上,出口應稅消費稅退(免)消費稅在政策上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壹)出口免稅並退稅

(二)出口免稅但不退稅

(三)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在具體計算上,外貿企業從生產企業購進貨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分兩種情況處理:

1.屬於從價定率計征消費品的應稅消費品,應依照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應退消費稅額,其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應不包含增值稅。對含增值稅的價格得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屬於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應退消費稅款、其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總的來說,會計講求的是權責發生制。

  • 上一篇:收到個稅返還手續費怎麽入賬
  • 下一篇:稅務報道異地可以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