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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關於付款必須開 發票的相關規定.

1、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未開發票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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