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是公務員考試常識的高頻考點。考生要把法律知識作為重點復習對象。以下是邊肖整理的法律常識:
1.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法。
2.無效合同的構成要件:欺詐脅迫(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偽裝掩蓋(合法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共利益(損害公眾利益)和違反強勢規則(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3.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的構成要件: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壹旦撤銷,自始無效。
4.效力未定的合同要件:無權處分、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超越行為能力。未經批準的合同是無效的。
5.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其行為造成了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權的表象,與善意第三人共同作為代理人,並承擔法律後果。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壹種廣義的無權代理。
6.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7.物權法原則:(1)物權平等(2)物權法定(3)公示公信(4)物權不得濫用(5)物權優先。
8.抵押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變更擔保物的價格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9.質權,即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其占有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
10.留置權,即債權人根據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權留置該財產,並對該財產優先受償。
11.所有權是物權範疇中最重要的權利,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2.國有財產主要包括國有土地、海域、水流、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無線電頻譜資源。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宅基地、自留山、私有土地、農村土地和郊區土地。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請求是某種行為的法律關系。在債務關系中,雙方被稱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即債權人有權請求特定的人做或者不做特定的行為。
13.債務發生的原因:(1)合同債務(2)侵權債務(3)可轉讓管理債務(4)不當得利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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