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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號壹般多少位數字

三稅號壹般18位數字

三證合壹以後納稅人的稅號是十八位,使用國家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壹律由15位、17位、18或者20位碼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納稅人,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編制的9位碼,並在其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15位碼.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納稅人代碼為15位,其中:1-2位為省、市代碼,3-6位為地區代碼,7-8位為經濟性質代碼,9-10位行業代碼,11-15位為各地自設的順序碼.

壹、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碼,通常簡稱為“稅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都是唯壹的。這個屬於每個人自己且終身不變的數字代碼很可能成為我們的第二張“身份證”。

二、識別號碼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為便利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現就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壹代碼標識。

2、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3、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報送相關基礎信息。

4、稅務機關應當在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後告知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告知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並為自然人納稅人查詢本人納稅人識別號提供便利。

5、自然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申請退稅、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查詢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6、本公告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

(1)納稅人為中國公民且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的,為居民身份證。

(2)納稅人為華僑且沒有居民身份證的,為有效的《中華人民***和國護照》和華僑身份證明。

(3)納稅人為港澳居民的,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

(4)納稅人為臺灣居民的,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

(5)納稅人為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證)的外籍個人的,為永久居留證和外國護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證但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工作許可證)的,為工作許可證和外國護照;其他外籍個人,為有效的外國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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