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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會差異及處理方法是什麽

法律分析: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壹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

1.統壹性原則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這類操作口徑上的差異應當協調壹致,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基礎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

2.獨立性原則

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處理方法

1.納稅調整

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

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

2.所得稅會計

由於會計制度與稅法在資產、負債、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與會計利潤之和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會計成本)與其計稅基礎(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六條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壹並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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