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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可以自己開銷售清單發票嗎?

稅務局不能代開發票打印銷售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開具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因此,只有經過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才能開具專用發票,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或者超出經營範圍的服務,應當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開具發票的要求:

1.要求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內容應包括貨物(或勞務項目)名稱、單價、開票所需金額等基本要素;申請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統壹設計。

2.稅務機關對要求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合法身份證件(按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規定要求代開普通發票的申請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合法證件)和買方(或接受勞務的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並且只有在壹致的情況下,才能代發。

3.應指定專人負責開具普通發票,壹般應采用電腦開具,並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不可更改;如果暫時無條件使用電腦,也可以手工填寫。無論是電腦開具還是手工填寫,都必須加蓋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4.代開發票應該在開票和稅務之間相互制約。使用計算機制作發票並能保證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不可更改,開票、辦稅壹崗完成的單位;雖然用計算機開發票,但只是用來代替手工填制和打印功能,或者是無條件地用手工開發票,開票和收款人員必須分開工作,這就形成了制約。

5.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和收取發票費用。代開的普通發票上應註明完稅證明編號;同時,代收稅款的完稅憑證應註明代開普通發票的號碼。

6.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免稅範圍內的普通發票,不得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屬於免稅範圍的,應在普通發票票面註明“免稅”字樣。

百度百科-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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