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壹、延期繳納稅款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納稅期限是指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國家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期限。征管法規定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所稱“特殊困難”和審批權限解釋為: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二、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是什麽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對欠稅的有關規定是如何的
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確定稅款優先原則。(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建立壹系列欠稅清繳制度。包括: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納稅人在合並、分立前未繳清稅款的,合並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欠繳稅款50000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5)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滯納金,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壹、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後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壹)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三)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