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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的方式有哪四種?

(壹)查賬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征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壹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於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征收。指對壹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並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征收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稅人。

(四)自核自繳。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五)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為了解決稅務專管員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並根據加強稅款征收,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實際需要,依法委托給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款征收任務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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