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征收
稅款征收方式
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和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征收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而采取的具體組織稅款入庫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查賬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征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壹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於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征收。指對壹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並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