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委托代征稅款,郵寄納稅及其他方式。
依照稅法規定和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征收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而采取的具體組織稅款入庫的方法。
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查賬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征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壹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於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征收。指對壹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並征收方式。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稅人。
(四)自核自繳。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五)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為了解決稅務專管員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並根據加強稅款征收,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實際需要,依法委托給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款征收任務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