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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滯納金收取標準

稅的滯納金按以下計算公式收取:應納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05%。從繳納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實際繳納稅款當天為止,是滯納天數。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款項,其特征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滯納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稅的滯納金在以下情形收取: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2、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3、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4、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5、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6、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7、追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8、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9、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

10、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11、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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