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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收滯納金最高限額的規定

滯納金的最高金額為欠繳稅款的萬分之五。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報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已繳納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定義

征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壹項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管中,滯納金是指納稅單位或者個人因逾期未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當繳納的金額。在會計分錄中,屬於營業外支出。

根據規定,關稅、進口增值稅和進口消費稅的納稅人或其代理人應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依法在原稅款的基礎上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收取滯納金的目的是讓納稅人承擔加重的經濟制裁,督促其盡快履行納稅義務。

收集範圍

根據規定,逾期納稅應征收滯納金,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違規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三年內追繳稅款,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繳稅款或者偷逃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追繳稅款,並自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繳稅款或者偷逃稅款0.5‰的滯納金。

這裏所說的“應納稅日”,是指納稅人違反規定的日期;行為發生的日期不能確定的,以海關發現該行為的日期為應納稅的日期。

3.進口貨物以租賃方式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後15日內向海關申報納稅。逾期未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征收稅款外,從申報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租賃期滿後30日內,租賃進口貨物應當向海關申請辦理海關手續。逾期未辦理手續的,自租賃期滿後第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海關除按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和適用匯率、稅率的有關規定審定完稅價格、征收應納稅款外,按日加收應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和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納稅款外,並加收0。從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額的5‰的滯納金。

海關應當自延期之日起至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止計算延期天數,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繳費期限屆滿日遇周六、周日等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和工作日的,按照調整後的情況計算繳費年限。例如,支付期的最後壹天是9月30日,恰好是壹個星期天。國務院決定將9月29日、30日與6月4日、5日10互換,即9月29日、30日成為工作日。納稅人9月30日未繳納稅款的,從6月30日起順延至6月30日。

滯納金應當自海關開出滯納金之日起15日內繳納到指定銀行。納稅人違反規定,需要同時征收稅款的,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15日內未繳納稅款的,從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納稅款之日止,加收欠繳稅款0.5 ‰的滯納金。

收集標準

滯納金按照每票貨物的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計算,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人民幣50元的免征。

其計算公式為:

海關滯納金金額=逾期海關稅款×0.5‰×逾期天數。

進口環節關稅征收滯納金金額=進口環節關稅征收金額×0.5‰×滯納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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