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 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9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導致增值稅稅率開始發生變化階段。
1、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同時印發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等相關配套文件,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2、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確定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5月24日聯合印發財稅[2013]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依據財稅[2013]37號文,前期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進壹步明確從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
4、2013年至2014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5、2014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決定從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正式納入“營改增”範圍。
6、 自2016年5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至此,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36號文成為營改增綱領性文件,標誌著營改增工作的全面完成。 這期間稅率的主要變動表現為: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第三階段 2017年7月1日至今,增值稅稅率的不斷減並和下調階段
1、2017年4月28日,國家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原適用13%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1%。
2、為鞏固營改增前期稅制成果,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1號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上述稅率變動以國務院發布條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至此,營業稅正式結束了其歷史使命。
3、2018年4月4日,國家下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從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4、2019年3月20日,國家下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時至今日,增值稅稅率壹直保持了穩定,沒有再發生變化。從以上對增值稅變動進程的梳理和回顧,可以看出我國增值稅稅負總體趨勢是由繁化簡,由重變輕。但這種頻繁的變動給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稅收政策也帶來了不小麻煩,相信在以後壹個相當長的階段會保持相對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