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概述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被盜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或通用發行器及相關軟件等防偽稅控設備,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22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丟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有關新聞媒體發布聲明作廢的公告(註明企業名稱、專用設備編號、丟失被盜時間等)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丟失後立即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
七、稅務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從系統中查閱納稅人防偽稅控設備種類、數量等情況;
(2)審核《丟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調閱壹般納稅人信息及防偽稅控設備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審核。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丟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上簽署意見。各級稅務機關按月匯總上報《丟失、被盜金稅卡(IC卡)情況表》。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