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列支也稱稅前扣除,其中的“稅”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就是可以是所得稅前利潤中抵扣的費用。由於會計法和稅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異,會計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對企業的收入與費用的認定口徑不相同。
比如說企業受行政處罰3萬元,會計稅前利潤是80萬,但稅法上認定的應交所得稅的利潤(稅收上稱應納稅所得額)不是80萬元,而是80+3=83萬元,這3萬元就是不能在稅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壹起計算所得稅。
擴展資料
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滿足壹定的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謂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等。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壹)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同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壹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因此,企業需準確判斷資產損失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相關條件,準確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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