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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適用範圍

壹、稅收保全措施執行範圍:

1、簡易稅收保全措施適用對象是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其他兩種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壹種強制權力;

3、簡易稅收保全措施程序簡單,即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後,責令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即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此外,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二、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物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

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三、稅收保全的適用對象: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_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所以說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在限期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且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義務人不壹定有偷漏稅行為,是防止他不能交稅。

四、簡述稅收保全制度: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者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壹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範圍之內。

五、稅收保全措施管理流程說明:

(壹)稅收保全措施管理範圍: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以及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在規定納稅期之前,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在期限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所需資料:

限期改正通知書;稅收保全措施審批表;查封(扣押)證。

(三)管理流程

1、經稅務機關責令繳納;納稅人不繳納或者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制作《稅收保全措施申請審批表》,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也可以采取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經局長批準後,制作《凍結存款賬戶通知書》、或者《查封(扣押)商品貨物、其他財產通知書》,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實施。

3、在查封(扣押)商品貨物、其他財產的,開付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或者開付扣押商品、貨物、財產收據。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打印完稅憑證,生成征收臺賬。稅務機關應在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後的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納稅人仍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轉入強制執行措施程序。

6、掃描或錄入經局長審批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審批表。

(四)資料歸檔

1、壹戶式資料歸檔:

(1)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2)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審批表;

(3)查封(扣押)證;

(4)凍結銀行存款通知書;

(5)解除凍結銀行存款通知書;

(6)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

(7)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

(8)阻止出境通知書;

(9)解除阻止出境通知書;

(10)扣繳稅款、罰款通知書。

2、部門資料歸檔:生成稅收保全措施納稅戶報告表,稅收保全措施納稅戶清單。

五、稅收保全措施程序:

1、壹般稅收保全措施程序是:

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不繳納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2、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

只要發現納稅人具有壹定條件,即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就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七條_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三十八條_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第五十五條_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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