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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成本的降低我國稅收成本的建議

降低稅收成本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在稅制建設、機構布局、稅源涵養、稅收征管等多個環節加以考慮。具體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控制稅收成本:

(壹)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收政策,建立簡繁適度的稅制體系

1、調整稅率。對累進稅率應在堅持成本效益原則的基礎上,適當簡化稅率的檔次。可逐步縮小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的稅率級次,拓寬應稅收入級次;區別勤勞所得與非勤勞所得適用稅率,以體現社會公平。

2、科學合理地設置新稅種。國家出臺新稅種時,要充分考慮稅收成本的高低,盡量選擇稅源比較集中、征收難度較小的稅種,以降低稅收成本。此外,稅種的設置也要適當兼顧稅收的調節和監督職能。

3、稅收立法權必須高度集中。稅收立法權應高度集中於中央,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下的政出多門問題,確保國家推行的稅收政策的權威性和連續性。

(二)精簡稅務機構並調整其布局,實現減員增效的目標

1、根據經濟區域劃分來合理設置稅務機構。應當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對壹些地理上相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落後地區,可逐步將其征管機構予以合並以減少征收成本;而對於征管力量相對不足的經濟發達地區,應進壹步充實其征管力量並加強征管,避免稅款的流失。

2、實現國、地稅機構工作的協調統壹。同壹地區的國地稅可聯合成立壹個辦稅服務廳,使納稅人可在壹個地方按次序完成國、地稅的納稅申報;建立國地稅的聯合稽查制度,以避免對納稅人的重復稽查。這不但有助於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也可大大降低稅務機關的檢查成本。

(三)培養稅收成本觀念,凈化稅收征納環境

1、通過形式多樣的稅收宣傳,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解釋工作,力爭減少各級政府的行政幹預行為;切實遏制部門爭利、稅費不分和以費擠稅等現象的產生;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業素質,規範稅收執法程序,確保稅法的統壹性和嚴肅性;加強與工商、銀行、海關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較為完善的協護稅網絡。

2、稅務機關必須牢固樹立全面的稅收成本觀念,通盤考慮征稅成本、納稅成本和稅收負效應。首先,稅務機關應將稅收成本引進稅收決策和征管工作中,建立稅收成本核算監督制度,加強稅收成本的核算、分析和控制;其次,在考核稅收業績時,應當將稅收征納成本,特別是征收成本,也作為壹個重要的考核指標,並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以有效促使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努力實現稅務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的合理配置,提高稅收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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