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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程序法律制度

稅收程序法律制度(論述題) 稅收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和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綱要》已經提出了我國新壹輪稅制改革的藍圖。稅收法律制度與稅制改革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在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今天,我們更應該從法治的背景之下來思考和推進稅制改革。基於這壹思路,我將講壹下關於稅收與稅法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壹)稅收的內涵與職能

1.稅收的內涵

稅收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重要形式。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稅收作過極其深刻的論斷,對稅收的抽象本質作出了科學概括。馬克思指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中也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

目前,人們壹般從公***產品和公***財政的角度來理解稅收的內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人產品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提供;但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公***產品由於其本身性質的特殊,無法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來提供,而這些產品對整個社會而言卻是必不可少的。由於國家扮演著履行公***職能的社會角色,使得其在為社會提供公***產品方面具有私人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產品基本上由國家提供,國家提供公***產品的經濟來源是公***財政,而公***財政的主要組成部分就是稅收。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產品和公***財政理論為我們理解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提供了壹個新的視角。

2.稅收的職能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具有三大職能:

壹是組織收入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組織收入職能是稅收的首要職能。從歷史上看,稅收本來就是為取得財政收入滿足國家經費開支的需要而產生的。自產生以來,稅收就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穩定的實現,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的基本形式。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稅收在政府財政收入中的重要性表現得十分明顯,壹些國家的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超過90%。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我國的財政收入結構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稅收的組織收入職能在我國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二是調控經濟職能。這是指稅收作為經濟杠桿,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個人、企業的經濟行為,從而達到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目的。增稅和減稅是影響社會成員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國家可以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而作出增稅、減稅措施的選擇:開征新稅、擴大征稅範圍、提高稅率、減少稅收優惠等都能起到增稅的效果;而停征稅種、提高稅前扣除標準、調低稅率和實行稅收優惠等都可以起到減稅的效果。就具體稅種而言,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等稅種的調控經濟職能更為顯著。從歷史上看,自從上壹世紀三十年代世界經濟大危機以來,稅收壹直都是各國重要的宏觀調控工具。在我國,稅收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適度運用稅收杠桿對調控宏觀經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三是收入分配職能。通過稅收間接地實現收入再分配,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收入分配問題已成為我國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壹個重大問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要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稅收的收入分配職能也應該得到重視,通過設計有效的稅制,如運用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房產稅等稅收措施,積極發揮稅收的分配職能,促進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稅法的概念與特征

以上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都將依賴於稅法的有力保障。稅法是所有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規範既包括實體性規範,如《個人所得稅法》;又包括程序性規範,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法具有如下特征:

(1)強制性。稅法的強制性與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具有密切關系,但稅法的強制性還是有其特定內涵的。壹是這壹強制性的實現不僅有國家權力作為後盾,而且有壹系列的制度措施作保證。二是法律規範可具體分為指導性規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稅法主要是強制性規範,即對於壹切滿足稅收要素的納稅人,均應依據稅法繳納稅款,而不允許行政機關與納稅人之間達成某種合意,變動法定稅收要素的內容。

(2)規範性。稅收的規範性直接決定了稅法結構的規範性。稅法與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財產權都具有密切的關系,國家稅收收入需要得到有效保障,而納稅人財產權也不能受到不當幹預,因此稅法必須具備規範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稅種與稅種法的相對應性。“壹法壹稅”,國家壹般按單個稅種立法,作為征稅時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且稅種的開征與否壹般都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制定稅收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具有穩定性和固定性。其次,是稅收要素的規範性。雖然各個稅種法的具體內容千差萬別,但就稅收的基本要素而言,是每壹部稅種法都必須予以規定的,包括稅法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等。稅收要素的規範性是稅收規範性的保障或基礎,便於稅法的實施。此外,稅法的規範性還體現在稅法壹般都采取成文法的形式,而排除習慣等非成文法的適用。

(3)技術性。技術性在稅法領域體現得尤為突出。稅收關系到國民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復雜化,稅法也隨之高度技術化。在復雜的經濟生活中,為保證稅負公平,防止偷稅、避稅行為,設計條理細致的稅收法律制度就很有必要。壹方面稅法要防止對經濟生活的不當幹預,另壹方面又必須註意如何才能確保稅收征收,保證稅收征管的實效。因此,在這些制度設計中就體現出稅法規範的技術性。

(三)稅法的本質

稅法的核心任務是正確處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因稅收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稅法如何正確處理這壹關系,是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稅法既是國家稅收收入保障之法,也是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法,二者缺壹不可。從這種意義上講,稅法的本質即在於兼顧國家稅收和納稅人權利,是利益協調之法。

片面強調國家稅收收入或納稅人權利都不利於社會的協調發展。無論是忽視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片面追求國家稅收的保障;還是過分強調納稅人權利,不重視國家稅收的保障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國家征收不到充足的稅款,就無法履行其公***服務職能,無法提供公***產品,整個社會的運行都將陷於癱瘓,最終也不利於保障納稅人的利益。就我國而言,社會主義稅收的根本目的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沒有“取之於民”,就無法“用之於民”。綜上所述,同等重視國家稅收與納稅人權利是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的。對稅法本質的這壹認識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作為利益協調之法的中國稅法必將有助於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保持壹種和諧的稅收關系,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穩步增長的同時,也實現對納稅人權利的有效保護,從而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

(四)稅法的基本原則

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對壹國調整稅收關系法律規範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貫穿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等全過程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現代稅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如下三項: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也稱為稅收法律主義,是民主和法治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最基本的稅法原則,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各國法律壹般從征稅主體的征稅權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這兩方面予以規範,並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稅收法定原則壹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稅收要素法定。稅收要素法定要求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等稅收要素應當由法律規定,並依此確定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的有無及大小。在稅收立法方面,根據我國《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在稅收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由於立法條件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機關有時也進行壹定的授權立法,賦予最高行政機關有限的稅收立法權。根據我國《立法法》第9條的規定,尚未制定稅收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稅收行政法規。在上壹世紀80年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稅收立法方面對國務院作了壹些授權,具體包括: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過程中擬定並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授權;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授權。根據這些授權,國務院制定了許多稅收條例草案,推進了稅制改革,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制度保證。這在我國當時的情況是十分必要的。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對外開放步伐進壹步加快,迫切需要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國際通行做法,對現行稅收授權立法問題進行研究,進壹步完善我國的稅收立法制度。

(2)稅收要素確定。稅收要素不僅要依據法律作出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由於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情況比較復雜,在壹定的條件下和範圍內使用壹些不確定的概念也是允許的,如“基於正當理由”等。但這些概念的使用,應當做到根據法律的宗旨和具體的事實,通過法律解釋等明確其意義。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有關的法律和稅收征管的實際狀況,在其權限內對這些概念予以明細化。

(3)征稅程序法定。征稅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稅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這就是征稅程序法定。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征稅機關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依法征稅既是征稅機關的職權,也是其職責,征稅機關無權超越法律決定是否征稅及何時征稅,不允許征納雙方之間達成變更稅收要素或征稅程序的稅收協議。

2.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中公平的概念包括兩種:壹為橫向的公平,壹為縱向的公平。橫向的公平是指處於同等經濟負擔能力的人應納同等的稅收; 而縱向公平的目的在於讓經濟負擔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等的稅收。

所謂經濟負擔能力,是指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其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而在所得、財產與消費中,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因為所得是壹種可以用貨幣衡量的收入,易於度量,且穩定規範,可以作為現代社會支撐納稅能力的基礎。加之所得是壹種扣除各項費用之後的純收入,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真實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進行稅前扣除,還能適用累進稅率和根據不同性質和來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稅辦法。故以所得為依據設計稅收負擔可以實現橫向和縱向的公平,特別是無負擔能力不納稅的觀念可以保障納稅人的生存權。稅收負擔能力理論被稅法學界和稅收立法者引進稅法的觀念中,並發展成稅法上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的量能課稅原則。

3.稅收效率原則

在壹般含義上,稅收效率原則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並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職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

稅收的行政效率可以從征稅費用方面來考察。征稅費用占所征稅額的比重即為征稅效率。為了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壹方面應當采用先進的征收手段,節約費用,提高效率,堵塞漏洞,嚴厲打擊偷稅、騙稅行為;另壹方面,也應盡可能簡化稅制,使稅法語言準確明白,納稅手續簡便、透明,降低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

提高稅收的經濟效率主要通過優化稅制,盡可能地減少稅收對社會經濟的不良影響,或者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良性發展。國家征稅時,除了使納稅人因納稅而發生負擔以外,最好不要再使納稅人承擔其他額外負擔或經濟損失。據此,壹個比較理想的稅收制度應對納稅人的生產和消費決策的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

(五)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建設

1.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設所取得的成就

早在建國之初,我國就很重視稅收立法。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綱領》第40 條規定了財政稅收方面的事項。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隨後政務院分別公布了契稅、工商業稅、房產稅、地產稅、利息所得稅等10多個稅種的暫行條例或暫行辦法。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102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1958年9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1次會議原則通過,國務院公布試行了《中華人民***和國工商統壹稅條例(草案)》。195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這是我國建國以後所制定的第壹部稅收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稅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1994年,根據“統壹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的指導思想,我國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的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現行稅制體系經過十多年的運行和完善,組織收入和調控經濟的職能得到明顯增強,對於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1994年稅制改革相適應,我國也初步形成了稅收法律體系的框架。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由《個人所得稅法》等3部法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約30部行政法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50多部行政規章等稅收規範性文件組成。可以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在稅收實體法領域,涉及20多個稅種,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涉及的稅種主要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類型。流轉稅可以進壹步分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關稅;所得稅可以分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可以分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目前的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2005年12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規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對於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快速穩步增長,保護納稅人權利以及實踐科學發展觀和推進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建設,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尚存在壹些問題,需要進壹步完善。

壹是稅收法律體系的整體效力級次不高。稅法作為和人民財產權直接相關的法律,應主要由立法機關進行制定;這也是稅收法治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然而,我國的情況和這些國家不盡相同。從整個稅收法律體系看,現行有效的法律僅有三部:《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據粗略統計,現行有效的稅收行政法規大約有30部,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大約有50部。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稅收法律偏少,稅收行政法規和稅收部門規章偏多的狀況,需要通過加快立法進程逐步加以改變。

二是稅收法律體系的結構尚不健全。具體體現為在稅收法律體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統領作用的稅收基本法(或稅收通則法)的缺失。在稅收實體法領域,也存在諸多缺失,如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征稅是通過印花稅的形式進行的,有些稅種目前還沒有依法開征。在稅收程序法領域,如稅務代理制度立法層次低。總之,無論在稅收實體法還是稅收程序法方面,都需要進壹步完善。

3.完善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趨勢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當務之急是應以稅收法定原則為指導,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基本思路,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首先需要提升稅收法律體系的效力層級。將目前實行多年且條件成熟的各種稅收暫行條例按照法定程序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

其次,應制定科學的稅收立法規劃,構建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我國的稅收立法規劃應當提上議事日程。稅收立法規劃對提升稅收立法的體系化、科學化都具有重要意義。今後,應當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抓緊制定稅收基本法(或稅收通則法),進壹步完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構建壹個更加規範、透明、法治化,更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法體系。要根據“十壹五”規劃關於完善增值稅制度、實現增值稅轉型,統壹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調整和完善資源稅,實施燃油稅,穩步推行物業稅的要求,做好相關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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