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籌劃目標的確定
稅收籌劃目標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抉擇標準,科學合理的設定稅收籌劃目標是開展稅收籌劃(本文的稅收籌劃是納稅籌劃,不涉及政府及稅務主管機關的征稅籌劃)的關鍵。常見的稅收籌劃目標壹般有減少稅金支出,遞延繳納當期稅款,避免提前納稅或多繳稅等。
稅收籌劃目標首先要確定為誰籌劃?是為作為出資人和委托人的股東籌劃,還是為以總經理為代表的受托人籌劃,是為自己(單位、部門、個人)籌劃,還是為別人(業務合作夥伴或客戶)籌劃。本書因篇幅所限,主要站在股東角度進行稅收籌劃。股東利益的基礎是每股盈利(EPS)最大化,而 EPS=(稅前所得-稅務費用)/普通股股數;稅務費用與稅前所得的比例就是企業的總稅負,業內壹般稱為實際稅率(Effective TaxRate,ETR),ETR=稅務費用/稅前所得。EPS=[稅前所得×(1-ETR)]/普通股股數。稅務費用壹般由本年度稅務費用、以前年度稅務費用、遞延稅務資產或負債計算求得,它不僅包括所得稅費用,還包括無法轉嫁由企業支付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由此實際稅率可稱為總稅負率,它有別於稅種稅負率。
提高每股盈利可以有多種途徑,譬如在稅務費用總體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稅務籌劃減輕業務合作夥伴或客戶的稅收負擔,從而使本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提高,業務收入規模擴大,每股盈利能力提高;企業也可以在稅前所得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籌劃降低稅務費用,提高每股盈利,這就是常識中的稅收籌劃目標。但是考慮到“應收賬款吃利潤”,稅前所得是用利潤衡量(權責發生制)、還是用現金(收付實現制)或剩余收益(EVA)衡量,不同標準的稅前所得,將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替代選擇。
考慮到單位業務活動和會計政策的持續性,稅收籌劃不能就事論事。稅收籌劃還需要考慮以前期、當期和未來期不同會計期間稅務費用分布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例如,現任負責人通過稅收籌劃,減少了以前年度的稅務費用或未來年度的稅務費用,本期業績考評卻與此無關,這是不科學的。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的目標壹要立足股東盈利最大化;二要使實際稅負降低;三實現稅負在各會計期間的合理分布;四要用現金流等指標做必要的修正。這樣就會避免對早繳稅、多繳稅稅收籌劃方案的錯誤認識。實務中經常出現這種逆向籌劃,是對樸素籌劃認識的諷刺。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不是簡單的程序性行為,它有很多特點,但以下幾點是開展稅收籌劃必須把握:
(1)籌劃的超前性。稅收籌劃必須在交易行為發生之前,對涉稅事項進行事先策劃、事先設計和事先安排。納稅行為壹旦發生,其納稅義務隨即形成。任何事中或事後的補救、調整都可能會導致較高的非稅成本或稅務風險。
(2)籌劃的合法性。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如果稅收籌劃跳出法律的圈子,那麽它就不是正常的籌劃行為,而是肆意的違法行為。
(3)籌劃的綜合性。稅收籌劃應著眼於籌劃主體收益的長期穩定增長,不能只考慮眼前利益。比如某稅收籌劃方案使得某個別稅種稅負降低,但是另壹稅種的稅負卻大大增加,使得企業整體稅負增加,這樣的稅務籌劃方案就違背了籌劃的綜合性原則。所以,企業要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來選擇有利稅收籌劃方案。
三、稅收籌劃的主要對象
由於人們的“知識有限”和“理性有限”,所有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稅基、稅率、交易稅收屬性判定、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問題的規定都不盡完善,甚至還有缺陷之處。所以,稅法的不完善和缺陷之處是稅收籌劃的主要對象。
1.納稅人存在籌劃選擇性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中壹個重要的構成要素,是繳納稅款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的某個單位或個人在多稅種構成的稅制體系下,可以選擇成為某壹稅種的納稅人,也可以選擇成為另壹稅種的納稅人。即使在同壹稅種內也不例外,如我國增值稅的納稅人分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納稅人在稅收計征方法和計征比率上存在差異,當然也就會產生稅收負擔的差別。
國際上,由於不同國家或地區采用不同的稅收管轄權確認原則(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加之各國國內民商法規則也存在差異,所以,對同壹納稅人的認定存在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種可能。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往往承擔不同的稅負,所以,遷往國際避稅地,開辦海上避稅工廠是堂而皇之地躲避納稅義務的“典範”。
2.稅基存在籌劃調整性
應納稅額的多少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稅基的寬窄;二是稅率的高低。稅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表現為計稅依據。對於貨物勞務稅,計稅依據為其全部收入額或營業額。納稅人可以通過合理籌劃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來減少當期的計稅基數,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收益。對於所得稅而言,計稅依據是壹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後的余額。因成本費用的確認建立在壹定的假設基礎上,所以,納稅人可以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盡量增加當期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小,達到少繳稅款或者實現本期少繳稅款的目的。
3.稅率高低存在籌劃的可能性
計稅依據壹定的情況下,適用稅率高低是決定應納稅款的關鍵因素。我國的稅法體系中不同稅種之間以及相同稅種的不同納稅項目之間,幾乎都存在稅率的差異。例如我國的增值稅稅率有17%、13%、11%、6%、0和壹個3%的征收率,稅率差異給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在國際上,各國之間的稅率更是高低不同,因而稅收籌劃的空間也就更大。
4.法定扣除不同存在籌劃選擇性
我國對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有各種限制性規定,所以,進項稅額能否充分抵扣是增值稅納稅人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例如,專門用於免稅項目或非生產經營用途的購進項目進項稅不得抵扣,但是部分用於應稅項目的混用購進項目的進項稅則可以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的法定扣除項目,按照扣除程度分為禁止扣除類、限額扣除類和全額扣除類三種,全額扣除類中也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方法,如資產的折舊、攤銷費用的壹次扣除和分期扣除,在可能的前提下,納稅人需要對支出項目認真籌劃,避免扣除不充分。
5.不同收入的稅收待遇存在籌劃變通性
稅法是按照經營方式、經營形式以及經濟業務的實質據以課稅。不同的經濟業務其稅收待遇必然不同。納稅人可優化或調整其原有的經營方式和經營形式(時髦的稱謂是“商業模式重構”),以達到減稅的目的。經濟業務的交易性質不同,適用的稅法法律法規也不同。中世紀的歐洲不允許放貸計息,聰明的猶太人發明了“售後回租”,即將“利息”設計成“租金”;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目和稅率。聰明的中國人為了減少房產稅支出,將部分“房租”設計成“物業管理費”。
綜上,稅收籌劃主要根據稅法中存在的選擇性條款、過於具體條款和不確定條款,結合地區稅負差異、行業稅負差異、不同性質經濟交易的稅負差異、納稅環節差異和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圍繞上述五個方面識別稅收籌劃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