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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如何少交車輛購置稅

壹般買車時高配車按低配的開票,低配的按車價的80%開票,稅務那邊有個最低限價的,開得太低也沒有用。

怎樣開購車發票才能少交車輛購置稅

2012-09-26 14:40:14| 分類: 財稅實務|舉報|字號 訂閱

趙先生從某汽車公司購買壹輛東風日產騏達1.6GS(AT)供自己使用,支付車款159800元(含增值稅),另外支付給汽車貿易公司代辦的各項費用有:牌照費用200元,購買工具用具3000元,保險金7500元,全年養路費2400元,車輛裝飾費10000元。各項款項匯總後由汽車銷售公司開具在壹張發票上

如果趙先生不進行納稅籌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規定,應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即“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應納的車輛購置稅為:計稅價格=(159800+200+3000+7500+2400+10000)÷(1+17%)=156325(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156325×10%=15632.5(元)

如果趙先生進行納稅籌劃,將各項費用分開由有關單位(企業)另行開具票據,只提供發票交予車管所辦證。只要發票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就可以辦證了。低於最低計稅價格的,稅務機關會按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因為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境內購置車輛並辦理納稅申報時,需提供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壹般按照發票金額征稅。但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經過納稅籌劃,其應納車輛購置稅為:

計稅價格=159800÷(1+17%)=136581(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136581×10%=13658.1(元)

相比少納車輛購置稅稅額=15632.5-13658.1=1974.4(元)

因此,經過籌劃趙先生就可以合法地省下1974.4元車輛購置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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