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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存在的彈性以及漏洞有哪些

稅收法律是指擁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頒布的調整稅收關系的規範性文件,是稅法的主要表現形式。下面為大家介紹下2014《經濟法基礎》中關於稅收法律存在的彈性以及漏洞有哪些的內容知識。

壹、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最基本的原則,它是稅法三大基本原則中最基本的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可概括為: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稅法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都必須由法律予以確認;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是世界各國稅法普遍遵從的壹條最基本的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1、是征稅必須立法。

2、是納稅也必須立法。

所謂征稅必須立法是指國家征稅機關,即稅法中的征稅主體必須依法征稅,如稅法沒有規定的,國家不能隨意進行課稅、征稅。《稅收征管法》第3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優惠、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優惠、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二、稅收法律存在的彈性

經濟活動是復雜多變的,納稅人的經營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國家要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征稅,就要制定能夠應對復雜的經濟活動的稅收制度,這就要求稅收法律具有壹定的彈性。這種彈性也給納稅人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這種彈性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征稅範圍的彈性

征稅範圍是可大可小的,稅法上往往難以準確界定。例如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稅,“所得”的範圍就很難把握。在世界各國的稅法中,所得也沒有壹個統壹標準。從理論上說,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等於企業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單從準予扣除項目金額來說,稅法只是作了壹系列較抽象的界定,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壹定的合理的技術處理,使自己的征稅對象遊離於征稅範圍之外,或者將高稅範圍內的對象轉移於低稅範圍之中,從而不納或少納稅。

2、納稅人定義上的彈性

任何壹種稅都要對其制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差別較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納稅人定義的變通性,特定的納稅人繳納特定的稅收。納稅人如果能設法證明自己不是某種稅收的納稅人,自然也就不必繳納這種稅了。

3、計稅依據的彈性

稅額的計算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課稅對象金額,即計稅依據;二是適用稅率。稅額就取決於計稅依據金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納稅人在既定稅率前提下,計稅依據愈小,稅額也就愈小,納稅人的稅負也就愈輕。為此,納稅人就會想方設法研究如何縮小計稅依據,從而達到減少稅額的目的。

4、稅率的彈性

稅率是稅額多少的壹個重要因素。當課稅對象金額壹定時,稅率越高稅額越多,稅率越低稅額越少。稅率與稅額的這種密切關系誘發納稅人盡可能避開高稅率,尋求低稅率。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壹稅種中不同稅項有不同稅率,以及“壹種壹率”和“壹目壹率”上的差異性。累進稅率是稅率彈性的重要基礎,當計稅依據達到壹定標準後,它適用的稅率會增高或降低,並且這種增降幅度相差非常大。這就使得納稅人對稅率的增降非常敏感,並想方設法去使自己適用較低的稅率。這種巨大的稅率差異對納稅人進行納稅選擇具有非常大的刺激力。

5、應納稅種的彈性

稅法規定,當納稅人存在混合銷售行為時,當其銷售額小於全部營業額50%時征收營業稅,當其銷售額大於全部營業額50%時征收增值稅,這樣納稅人可以通過對銷售額的控制來選擇應納稅的稅種。

三、稅收法律存在的漏洞

除了差異、彈性,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還有很多漏洞。任何稅法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也不可能對征稅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都作出嚴密而周全的規定。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願望有可能通過對其適當的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而言,稅收法律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1、稅法條文過於具體

任何具體的東西都不可能包羅萬象、完美無缺,過於具體的稅法條文造成壹部分應稅行為遊離於稅法規定之外,從而給這些應稅行為的避稅提供了機會。如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就沒有具體規定,我們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2、稅法條文不壹致

由於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總是處於調整和變化狀況,導致有些稅法條文前後不壹致。

3、稅法條文不嚴密

許多稅收優惠條款沒有防範避稅的規定,使納稅人存在濫用優惠條款的可能。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給予外資企業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許多內資企業就利用這方面的政策搞假合資企業,規避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這種作法是不可取的。

4、稅法條文不明晰

稅法有些規定過於抽象,不便於操作,這也許對納稅人有利,也許對納稅人不利,關鍵看納稅人如何爭取對政策的理解和稅務部門的支持。如現行增值稅制度和消費稅制度要求關聯企業商品交易按公允價格進行處理,如果出現無正當理由而價格明顯偏低的現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甚至對企業實施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計稅價格到底低到什麽程度才叫明顯偏低,標準不確定,可操作性較差。

建立合理的稅收立法結構、規範立法權限;建立執法約束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完善稅務救濟法律建設、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不僅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提高依法治國、依法治稅從而提高依法執政能力水平的需要,更是建立現代化法制社會與國家的必然趨勢。(網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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