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立法: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稅收的形式特征是什麽?
稅收的正式特征包括:
1.強制征稅是指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通過法律形式對社會產品進行強制分配;
2.稅收的無償性,是指稅收由國家向納稅人征收,不需要償還;
3.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事先通過法律形式規定了征收什麽稅及其征收比例。稅收的形式特征,又稱稅收特征,是指稅收分配形式不同於其他分配形式的定性規定。與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相比,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