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及日本等國家中,由於稅收法治程度較高,稅收法制思想被逐步理論化和系統化,形成壹套完善的基本原則,稱為稅收法制主義。西方國家的稅收法制主義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公平主義,稅收政策主義,實質征稅主義,自由財政主義。其作為現代西方資產階級稅法學家治稅思想的完整體現,集中反映出當代西方稅法學者稅收法制思想的核心和精華,對於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有很大借鑒意義。
壹、稅收法律主義 稅收法律主義,又名稅收法定主義或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稅收的開征必須依據法律進行,即:沒有法律根據,國家不能隨意課稅,“國民也不能被要求交納稅款”。稅收法律主義是有關課稅權的正確行使方面的原則,是稅收法制思想的精華,也是稅收法制主義的核心內容。其最早產生於英國,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課稅要素法定主義
課稅要素法定主義,由刑法學上的罪行法定主義引申而來,是指課稅要素的全部內容包括征收程序等,都必須由法律確定,特別是要經過議會的立法或批準。如美國憲法第1條就規定,征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指出:“征稅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征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
2、課稅要素明確主義
課稅要素明確主義,是指法律或授權行政法規中,凡構成課稅要素及稅收的征收程序規定的部分,其規定必須明確而不出現歧義,不允許行政機關對稅收法律本身存在自由裁量權。稅收自由裁量權可分為幾種不同形式。壹是訴訟裁量權。稅務機關有廣泛的權利決定是否及何時對違反稅法者提起訴訟。二是制定政策的自由裁量權。立法機關授權稅務行政機構制定稅收政策,壹般是出於稅收問題的獨特性和專業技術性考慮。三是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對於自由裁量權的認定和行使,壹般都有法律控制。如美國的《行政程序法》規定:法院有權廢除專斷、任意和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行為。
3、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在課稅要素(即課稅條件)充分滿足的範圍內,稅務行政機關既沒有免稅的自由,也沒有不征稅的自由,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要素和步驟征稅。
4、程序保障原則
程序保障原則是指征稅和征稅權必須以適的程序行使,對稅務糾紛也必須通過法定的公正的程序加以解決等。如新稅鐘的立法和開征必須通過議會,稅目和稅率的變化必須有相應的法律。
二、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公平主義是指稅收負擔必須在國民之間公平分配,在各種稅收法律關系中,國民的地位必須是平等的。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平原則或中立性原則。即要求在課稅上對情況相同者給予相同的對待,對情況不同者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不同對待。
2、稅收負擔必須根據負擔能力分配。稅負能力的標準可以從所得財產和消費行為三個方面進行衡量。稅收公平主義的宗旨是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差別。但它並不是禁止壹切差別,而只是禁止壹切不合理的差別。但西方稅收法制主義者的稅收公平,只是強調了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由於資本主義制度的性質特點,社會分配不公和貧富懸殊的現象十分突出。
三、稅收社會政策主義 稅收社會政策主義是指國家在利用稅收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又把它當作壹種貫徹社會政治經濟政策的重要手段。現代西方國家由於經濟比較發達,國民生產總值和國民收入水平較高,加上國家職能比較單壹,稅收保證財政收入的問題壹般不大,現在越來越註重利用稅收來調節經濟和緩解社會分配不公,並相應在稅收課征理論流派上出現了“社會政策學派”。簡言之,在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在福利國家中,稅收的財政職能正在逐步退化,而其經濟職能,特別是社會政策作用,越來越上升到突出地位。
在稅收的社會政策運用上,例如在瑞典,征收高額遺產稅以限制私人財產的增加,鼓勵人民勤奮勞動,不要依賴先人的遺產;在美國,稅收調節經濟和資源配置的作用得到了充分重視和運用。
四、實質征稅主義 實質征稅主義,又稱實質所得課稅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在審查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否成立,以及考核評估納稅人的稅負能力、確定所得額等內容時,應該從納稅人的實質或事實出發,而不是只看形式和外表。實質征稅主要是就所得稅而言。在所得歸屬上,問題多發生在名義和實體、形式和實質不壹致的情況下。
在如何確定所得歸屬這個問題上,西方稅法界有兩種觀點。壹種是法律歸屬說,即關於課稅對象法律上的歸屬確定,當形式和實質不壹致時,以實質判定其歸屬的壹種學說。另壹種是經濟歸屬說,即當課稅對象在法律上的歸屬與經濟上的歸屬不壹致時,應以經濟上的歸屬判定課稅所得的歸屬的學說。不過從稅務行政角度看,由經濟上決定歸屬困難太多,法律歸屬說顯得比較合理。
五、自由財政主義 自由財政主義,是指實行聯邦制或地方自治的國家中,憲法上規定地方政府具有作為自治權壹個組成部分的課稅權,並能根據這壹職能自主地籌措地方政府資金。這種自由財政主義又稱為“條例課稅主義”或“地方條例主義”,它相當於國稅中的稅收法律主義。這裏的“條例”即指地方議會通過的地方稅法。不過,自由財政主義並不否認地方政府的課稅權,應以國家法律統壹規定的準則和範圍為前提。這種自由財政主義的具體內容,對於全國分稅制的設計和財政體制改革,也很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