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收法律制度與稅法的區別

稅收法律制度與稅法的區別

1)稅收法定主義

稅收法定主義又稱稅收法定主義和法定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壹切稅收活動都要依法進行。這個法定要求是雙向的,壹方面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另壹方面,稅收只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超越法律的稅收是非法無效的。稅收法定主義的內涵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稅收要素法定原則。即稅收的要素,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優惠、征稅的基本程序、解決稅收爭議的方法等,都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第二,明確征稅要素的原則。即在稅法體系中,對稅收要素和稅收征收的規定必須明確,不能有歧義和矛盾,基本內容不能有遺漏,從立法技術上保證稅收要素的合法性。當然,這壹原則並不排除稅收執法機關區分不同情況,實現公平稅負的需要,而是要保留壹定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依法征稅的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核征收,無權改變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收程序。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無權自行決定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和延期納稅。

稅收公平

稅收公平的基本含義是,稅負必須按照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進行分配,承受能力相等者稅負相同,承受能力不相等者稅負不同。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納稅能力)相等時,以納稅人獲得收入(收入)的能力為基礎,但當收入指標不完備時,可以用財產或消費水平作為補充指標;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不平等時,應根據其從政府活動中獲得的預期收益納稅或盡量減少社會犧牲。

(C)對稅務合作的信任

稅收合作中的信任,又稱公信原則。它是稅收法律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參照物。它意味著,壹方面,納稅人應根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雙方應建立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使用行政處罰來征稅,也是基於雙方的合作關系,目的是提醒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自覺納稅。

另壹方面,沒有充分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懷疑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信任;納稅人應該相信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準確的。稅務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和事先裁定,可以作為納稅人納稅的依據。當這種解釋或裁定錯誤時,納稅人將不承擔法律責任。

(D)實質性征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納稅人的稅負要根據納稅人的真實承受能力來確定,不能只從表面上評估是否符合征稅要求。這是因為納稅人是否符合納稅要求,其外在形式與其內在真實的差異往往是由壹些客觀因素或納稅人的刻意偽裝造成的。比如納稅人通過轉讓定價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的價格上的征稅不能反映其真實收入。根據實質課稅原則,稅務機關有權重新評估應稅價值,並據此計算應納稅額。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運用稅收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問題時必須遵循的準則。稅法適用原則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稅法適用原則包含了更多的法律和技術準則,更加具體。

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又稱行政立法不得與法律原則相抵觸,其基本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優先原則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層次稅法之間的關系。法律優先原則明確了稅法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可以進壹步推斷為:憲法的效力優於稅法,稅法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法規。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的技術性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新稅法實施後,人們在新稅法實施前的行為不能適用於新法,而只能延伸到舊法。這壹原則的出發點是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在該原則的實際運用中,壹些國家從稅收合作中的信任角度出發,采取了“有利追溯”原則,有利於納稅人,不利於納稅人。

(3)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也叫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言下之意,當新法與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新舊法律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而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為法律的更新和完善提供法律適用的保障。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的生效和實施為標誌。新法生效實施後,比照適用新法。新法實施前,包括新法頒布後尚未實施的期間,舊法仍延續,新法不生效。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是指當兩部法律對同壹事項有壹般規定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當壹些稅收問題需要特別規定,但又不便籠統修改稅法時,可以用特別法的形式進行規範。特別法中的任何規定都排除普通法的適用。但是,這種排除只是在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方面,並不意味著隨著特別法的出現,原有的普通法就會被廢除。

(五)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

實體從新舊程序上提供了處理新法與舊法關系的原則。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實體稅法不具有溯及力,新稅法與舊稅法的界限仍然是新稅法的實施日期,在此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當時有效的舊稅法仍然具有支配地位;第二,程序法在壹定條件下具有壹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稅法在壹定條件下具有壹定的溯及力,即新稅法頒布實施前產生的納稅義務,如果在新稅法頒布實施後進入稅收征收程序,新稅法原則上具有約束力。

稅法是壹個法律範疇,是調整國家和納稅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

  • 上一篇:士林資質代理:曼德企業服務為您展示公司註冊流程及費用。
  • 下一篇:稅務局哪些罰款的區間上下限特別大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