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類具體如下:
1、按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可以劃分為貨物勞務稅、所得稅、資源稅和財產行為稅,具體如下:
(1)貨物勞務稅又稱為流轉稅,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服務領域中,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
(2)所得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主要包括兩大稅種,即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3)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壹種稅。
(4)財產行為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數量或財產價值為征稅對象,或者為了某些特定目的以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在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屬於財行行為稅的有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2、按計稅依據不同,稅收可以分為從量稅和從價稅:
(1)從量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自然計量單位(重量、面積、件數等)為依據,按固定稅額計征的稅收。從量稅實行定額稅率,具有計算簡便等優點,如我國現行的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從價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量為依據,按壹定比例計征的稅收。從價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關稅和所得稅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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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