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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基礎知識指導:稅收特征與本質

我們知道,稅收是為實現國家職能而組織財政收入的壹種主要形式,但並不是形式。那麽,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有什麽不同呢?稅收又為什麽能成為最主要的財政收入形式呢?這就需要科學界定稅收的含義,正確把握稅收的本質特征。

壹、稅收的含義

對於什麽是稅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學者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但這些定義表述很不壹致。這除了每人對稅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異外,主要是由於稅收本身是壹個發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時期的學者對稅收的認識和理解自然就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收的發展過程。例如1776年亞當穧斯密在《國富論》中把稅收定義為“人民拿出自己壹部分私人收入給君主或國家,作為壹筆公***收入”,並強調國家經費的大部分必須取自於各種稅收。這壹定義除說明了稅收的納稅主體是“人民”外,側重反映了稅收是壹種“公***收入”,以滿足國家經費之需。1892年英國財政學家巴斯特希爾則進壹步認識到稅收是壹種強制性征收。他認為,“稅收是人民或私人團體為供應公***機關的事務費用而被強制征收的財富。”日本學者汐見三朗則指出了稅收是憑借“財政權”征收的,而且論述角度也從納稅主體轉向征稅主體,他在其《租稅之基本知識》壹書中對稅收作如下定義:“‘租稅’乃是國家及公***團體為了支付其壹般經費,依財政權向壹般納稅人民強制征收之財”。顯然,這裏的“財政權”所指的是區別與“財產權”的行政權力。而英國學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稅收經濟學》中將稅收的無償性納入定義,認為“稅收是由政權機構實行不直接償還的強制性征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稅收理論的研究十分活躍,對稅收含義的認識方面,在吸收西方稅收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又進壹步強調了稅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對稅收的定義雖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樣存在差異,但對稅收含義的認識已基本達成***識:首先,稅收的征收主體是國家,征收客體是單位和個人。其次,稅收的征收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西方學者更強調“公***需要”)。第三,稅收征收的依據是法律,憑藉的是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因此,征稅體現了強制性特征。第四,征稅的過程是物質財富從私人部門單向地、無償地轉給國家。第五,從稅收征收的直接結果看,國家以稅收方式取得了財政收入。因此,我們可以給出稅收的完整定義如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少稅收著作中,稅收被定義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或社會剩余產品的壹種分配活動。我們認為,國民收入或社會剩余產品只是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稅收首先是壹個微觀概念,即對於壹個具體的納稅人,或在某個具體納稅環節,稅收所分配的對象就不壹定限於剩余產品。我們在分析稅收的本質,制定稅收的宏觀政策時,理應重視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作為稅收概念,則應直觀地反映稅收活動的基本特征。否則,對於諸如流轉稅的征收,以剩余產品為分配對象的稅收定義就難以理解:虧損企業沒有剩余產品但仍需繳納流轉稅。?

二、稅收特征

從上面稅收的定義中,我們已經可以初步地看出稅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和依法征稅所具有的固定性。稅收的特征反映了稅收區別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從中也可以理解稅收為什麽能成為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壹)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關系。稅收的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說明,依法納稅是人們不應回避的法律義務。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正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所以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壹種形式。

(二)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就具體的征稅過程來說的,表現為國家征稅後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並不存在對納稅人的償還問題。

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納稅後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不具有償還性或返還性。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問題,稅收是對政府提供公***物品和服務成本的補償,這裏又反映出有償性的壹面。特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稅收具有馬克思所說的“從壹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壹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謀福利”的性質,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當然,就某壹具體的納稅人來說,他所繳納的稅款與他從公***物品或勞務的消費中所得到的利益並不壹定是對稱的。

(三)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課稅對象及每壹單位課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數額是相對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的,只能按預定標準征收,而不能無限度地征收。納稅人取得了應納稅的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也必須按預定標準如數繳納,而不能改變這個標準。同樣,對稅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絕對化,以為標準確定後永遠不能改變。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具體的征稅標準是可以改變的。比如,國家可以修訂稅法,調高或調低稅率等,但這只是變動征收標準,而不是取消征收標準。所以,這與稅收的固定性是並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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