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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居民證明開具材料

法律分析:1、《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2、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3、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4、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5、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6、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五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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