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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的完善

稅法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及其在調節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稅法中有更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綜上所述,稅收立法程序應體現國家機關之間的制衡、專家的作用和公開性。這些都是我國稅收立法程序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1.完善國家機關在稅收立法中的權限劃分,實現相互制衡。

與國外較為成熟的稅收立法程序相比,我國現行稅收立法過程中國家機關之間的制衡不足,行政機關在稅收立法中具有事實上的主導地位。不僅大量的稅收法律法規以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形式存在,而且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由於稅法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以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立法機關很難有所作為。另壹方面,為了保護少數人的利益,防止多數人的大民主,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廣泛聽取民意,同時需要司法機關對違憲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這是我國稅收立法乃至整個立法過程中的問題。

我國初步構建了橫向與縱向相結合的稅收立法權體系的總體框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稅收立法權,授權國務院行使下放的稅收立法權,符合我國政治、經濟和立法體制的實際要求,具有壹定的合理性。這符合稅法起草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要求,也符合考慮全國人大在立法時間和程序上局限性的實踐做法。但國務院起草的稅法,要經過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正式頒布。此外,我國建立了分稅制財政體制,中央和地方有壹定的稅收立法權劃分。

這種稅收立法權的總體框架相對合理,但也存在壹系列內在問題。

壹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劃分不清,國務院實際行使的稅收立法權範圍過大。立法者和行政機關在行使稅收立法權時有很大的隨意性。而我國23部稅法中,只有4部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其中有壹部已經廢止,那就是農業稅。所以,現行的22部稅法中,實際上只有3部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另外19部不是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收立法權劃分不清,為行政機關“自由”行使稅收立法權創造了很大空間,大量稅收行政法規成為主體,導致稅法的整體效力、權威性和穩定性水平較低。作為壹個本來就是稅收征收部門的行政機關,制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本身就可能帶來公民的個人利益因為部門利益而得不到充分的保護。這種理發行為需要立法程序的法律規制和司法監督程序的監督,以防止行政機關違反憲法。

此外,在最高立法機構內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間的立法權限劃分不明確。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普通法律,並沒有規定其具體範圍或具體的劃分標準,也表現出壹定的隨意性。邏輯上的誤解是,因為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是基本法,比如個人所得稅法;因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比如稅收征管法;不是因為是基本法的事情,就應該由人大立法,而是因為不是基本法的事情,就可以由人大常委會立法。上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稅收立法權劃分不清,也容易造成這種誤解。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集,國務院起草,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由於稅收立法的專業性要求,許多國家都是由有直接信息來源和豐富實踐經驗的稅收執法機構即行政機關起草。個人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不否認個人所得稅法是基本法,不是普通法。

2.加強專家在稅收立法中的作用。

在當今的稅收立法中,專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了專家參與立法。

2005年4月19日,中國財稅改革國際研討會對吳敬璉領導的“中國進壹步財稅改革”課題組提交的多篇論文進行了討論,其中小改革和大改革兩個方案引起了與會中外專家的熱烈討論。專家建議,設計任何財稅改革方案都必須考慮地方政府的激勵因素,權衡經濟目標、社會目標和政治目標。比如俄羅斯將原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從30%改為單壹稅率13%從2006 5438+0 1。中國的個人所得稅能不能朝這個方向改,而不是改在當地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倡議”?專家關註的焦點,也是我國稅法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借鑒和示範,我國稅收立法可以朝著更加科學高效的方向發展。

稅收立法需要技術,需要復雜的專業知識和信息收集。專家在這壹領域多年積累的研究和實踐,可以為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稅法提供知識儲備。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對起征點和是否給予地方浮動權進行了專家論證。

關於起征點的問題,從實證的角度,專家是通過具體的數據來考慮扣除標準的。第壹組數據是對上海、武漢、Xi、成都、北京、天津、沈陽等7個大城市居民日常消費支出水平的調查,具有地區代表性。數據通過對衣、住七大類八項以及冰箱、彩電等耐用消費品的調查,壹個三口之家每月的基本消費支出為1484.94元。如果加上孩子教育費用、北方冬季取暖等因素,壹家三口每天的消費標準超過1.700元。第二組數據是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04年,全國城鎮職工年消費支出為7182元,那麽每月人均消費支出為1143元。兩組數據都具有權威性,調查範圍廣,代表性強。考察居民的消費能力、公眾的心理承受能力、國家利益的協調性是合理的。相對來說,個稅起征點是1.600元。

地方財權的問題。專家意見基本認為,全國統壹扣除非常必要。高收入地區,分配的社會資源多,經濟發達,生活水平高。通過多納的個人所得稅,回報社會,平衡不公平的社會分配。西部低收入者少繳稅,縮小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是社會應有的公平和諧的體現。統壹扣除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有利於發揮個稅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杠桿作用,樹立法律的威信,促進社會公平。

但是,目前專家在稅收立法過程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他們的意見只是作為參考標準。在立法中使用專家的工作沒有成為壹項制度規定,他們對立法工作的參與也非常有限。中國需要加強專家在稅收立法中的作用。

3.增強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

過去,中國的稅收立法在頒布之前壹般不為公眾所知。稅法的制定、修改和調整對公眾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很多時候,公眾並沒有壹個順暢、通用的途徑去了解立法會議的實際過程。為增強我國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公眾參與立法過程和表達意見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立法計劃和進程,並設立專門機構和程序收集、處理和反饋公眾意見。

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在信息公開、增強立法透明度和公開性方面做了努力和嘗試。電視、網絡、廣播、報紙、雜誌都進行了熱烈的主題討論。特別是,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立法聽證會的準備工作,全國人大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公告,征集聽證會參加人。截止報名時,* * *已經收到了來自公眾的4982份申請。參會人員確定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布信息介紹,20名公開發言人分別來自東部8個省市、中部6個省市、西部6個省市。他們的月工資收入從1500元以下到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或1000元以上不等。他們的職業包括企業職工、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公務員、教師、各種專業技術人員、農民工等。最小的25歲,最大的55歲。同時,對法律修正案草案關註的問題,特別是修正案中個稅起征點的問題進行了廣泛討論,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凡年滿18周歲,有工資收入的公民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現場直播,媒體廣泛報道,公眾高度關註。近壹半的公眾認為起征點應該高於1500元。法律草案通過後,起征點修改為1600元,充分體現了民意。人民參與了稅收立法過程,有效地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加強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具有現實意義,體現了民主的進步。

4.完善聽證制度。

聽證程序壹般是指行政機關主持下,利害關系人直接參與案件調查和決定過程的壹種民主公開程序。我國現行立法程序也涉及立法聽證的規定。總的來說,我國的立體聽證程序剛剛發展起來,尚未形成規範的聽證制度。

首先,稅收作為對公民財產權的合法侵犯,應該把聽證制度作為壹項必要的旅行立法,而不僅僅是壹個可選擇的程序。其次,我國稅務聽證程序的完善要強化水手理發師的作用,聽證當事人的選擇會影響聽證的質量。最後,稅收聽證程序的完善應與稅收立法的公開透明相結合,稅收聽證當事人的選擇應具有代表性,公眾有權參與聽證活動,了解聽證內容和結果並發表意見。

作為我國立法法規定聽證制度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中的首次聽證會,2005年7月27日上午在北京舉行了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立法聽證會,主要涉及個稅起征點問題。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NPC人大代表,以及NPC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有關人員將作為聽證人。30名陳述人中,20名來自東、中、西部地區的代表,代表不同收入階層、不同職業、不同年齡階段,成為公開陳述人,其他10名陳述人分別是來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的1名代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部分東、中、西部省區的1名代表。此外,作為現場旁聽人員,從報名申請中選出的20名旁聽人員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書面意見。

通過聽證,立法機關可以獲得更多的信息,集中更多的民智,從而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公民還可以通過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決策和立法過程來更多地了解法律。相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聽取公眾意見,發現和改進現有法律法規執行中的不完善之處。立法聽證已經成為權力與權利對話的良好機制,成為民眾表達訴求的平臺。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與“壹審”的不同之處在於,修訂草案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1.5萬元調整為1.6萬元。這個新的個稅起征點可能仍然不能讓所有的專家和民眾滿意。但為了形成這個數字,不斷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尊重民意的主動聽證制度,能夠說服絕大多數公眾,更好地實施法律,這是中國民主立法的進步。

稅收立法是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批準、修改、補充、廢止、解釋和監督稅法的活動,必須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因此,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已經從理論與實證、法律與經濟等不同視角和層面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討論。它體現了稅收立法的法定程序,遵循了議案提交、法院審議、議案表決和法律或法規頒布四個階段的要求,同時開展了壹些新的實踐,是對稅收立法程序的改進,完善了國家機關在稅收立法中的權限劃分,實現了壹定程度的制衡,發揮了專家在稅收立法中的作用,體現了稅收立法的透明公開。同時,首次立法聽證會的召開也是我國聽證制度邁出的重要壹步。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是我國稅收立法程序的完善,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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