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 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在采取壹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依法征稅的權力所采取的壹種強制征收稅款的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