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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上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時點有哪些

對於財務小夥伴們來說,準確掌握收入確認時點是我們工作中的壹項必備技能,否則,很容易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為了便於小夥伴們能夠快速掌握這項技能,將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時點進行了系統的歸納梳理。

壹.銷售商品收入

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壹條

二.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

三.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四.租金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壹條

五.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壹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條

六.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

七.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八.股權轉讓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股權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應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三條

九.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特別提醒: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

十.國債轉讓收入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第二條

來源:北京稅務

原標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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