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容缺受理是指納稅人前往辦稅服務場所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的非關鍵性資料不齊全,且不屬於不適用容缺受理範圍內的納稅人的,可以提出容缺受理的要求,稅務機關核對確認符合條件後,對即辦事項即時辦結,流轉事項進入流轉辦理環節,納稅人事後在規定時限內補全資料的涉稅事項受理制度。 第二條 容缺受理事項和資料根據辦稅指南執行。 第三條 以下納稅人不適用容缺受理 1.未評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無需評定的除外); 2.異地經營的納稅人; 3.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4.信用等級D級的納稅人; 5.容缺黑名單中的納稅人; 6.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僅限於出口退(免)稅事項)。 7.存在容缺事項且有資料尚未補正的納稅人。 容缺黑名單,是指存在提出容缺要求但未在承諾期限內補齊材料的、在提出容缺要求前6個月內有過稅收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的、正在接受稅收違法違規調查尚未結案的和提出容缺要求前6個月內存在其他稅收不誠信行為等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名單。 除以上七類外的納稅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提出容缺受理要求。 第四條 容缺受理流程。 (壹)納稅人提出容缺受理要求; (二)窗口受理人員根據辦稅指南對納稅人的要求進行審核確認; (三)窗口受理人員填錄《涉稅資料容缺補正承諾表》並打印交由納稅人簽章確認; (四)窗口受理人員在《涉稅資料容缺補正承諾表》上簽字受理; (五)窗口受理人員根據納稅人申請的業務類型進行相應處理,屬於即辦事項的,當場予以辦結,屬於非即辦事項的,受理後進入流轉辦理環節。 (六)窗口受理人員根據後期資料補正情況對納稅人申請的涉稅事項進行相應處理,並定期填寫《涉稅資料容缺受理情況匯總表》,及時更新容缺資料補正等後續情況,建立容缺資料臺賬。 第五條
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涉稅資料補正方式,如可以采用傳真、郵寄、上門送達或稅務幹部下戶實地核查時提供等方式。補正的涉稅資料接收人員為窗口經辦人員或實地核查人員。 第六條 申請容缺時限壹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依納稅人申請可適當延長至7個工作日。 第七條 容缺資料的後續管理。 1、同類業務的容缺申請同時段只可存在壹項,容缺申請每月不超過2次。 2、窗口工作人員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資料的,將該納稅人列入容缺黑名單。 3、進入容缺黑名單的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定期公開,視情節在其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和實名辦稅評價中予以扣分直至降級,不能享受綠色通道等便捷辦稅服務。 4、對未在承諾期限內補齊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依法予以處理,涉及到稅款的要及時追繳入庫,尚在流轉的事項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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