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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2019)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權利,規範檢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網絡、來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檢舉人可以實名檢舉,也可以匿名檢舉。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變造發票,以及其他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第四條 檢舉管理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分級分類、屬地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第五條 市(地、州、盟)以上稅務局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接收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督促、指導、協調處理重要檢舉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市(地、州、盟)稅務局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接收、受理、處理和管理;各級跨區域稽查局和縣稅務局應當指定行使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職能的部門,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接收,並按規定職責處理。

本辦法所稱舉報中心是指前款所稱的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和指定行使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職能的部門。舉報中心應當對外掛標識牌。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網絡檢舉途徑,設立檢舉接待場所和檢舉箱。

稅務機關同時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公安、司法、紀檢監察和信訪等單位加強聯系和合作,做好檢舉管理工作。第八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檢舉人的自願行為,檢舉人因檢舉而產生的支出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第九條 檢舉人在檢舉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應當對其所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檢舉事項的接收與受理第十條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盡可能提供被檢舉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鼓勵檢舉人提供書面檢舉材料。第十壹條 舉報中心接收實名檢舉,應當準確登記實名檢舉人信息。

檢舉人以個人名義實名檢舉應當由其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當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

多人聯名進行實名檢舉的,應當確定第壹聯系人;未確定的,以檢舉材料的第壹署名人為第壹聯系人。第十二條 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電話檢舉後,應當按照以下分類轉交相關部門:

(壹)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檢舉事項,應當及時轉交舉報中心;

(二)對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未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及其他輕微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轉交被檢舉人主管稅務機關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三)其他檢舉事項轉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稅務機關的其他單位或者部門接到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檢舉材料後,應當及時轉交舉報中心。第十三條 以來訪形式實名檢舉的,檢舉人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以來信、網絡、傳真形式實名檢舉的,檢舉人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以電話形式要求實名檢舉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檢舉人采取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形式進行檢舉。

檢舉人未采取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形式進行檢舉的,視同匿名檢舉。

舉報中心可以應來訪的實名檢舉人要求出具接收回執;對多人聯名進行實名來訪檢舉的,向其確定的第壹聯系人或者第壹署名人出具接收回執。第十四條 來訪檢舉應當到稅務機關設立的檢舉接待場所;多人來訪提出相同檢舉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應當在3人以內。第十五條 接收來訪口頭檢舉,應當準確記錄檢舉事項,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確認。實名檢舉的,由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匿名檢舉的,應當記錄在案。

接收電話檢舉,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準確記錄。

接收電話、來訪檢舉,經告知檢舉人後可以錄音、錄像。

接收書信、傳真等書面形式檢舉,應當保持檢舉材料的完整,及時登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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