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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疊加享受嗎?有什麽條件嗎?

可以疊加享受,但是有條件。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疊加享受的情況有:

(壹)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疊加。

根據69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降低稅率相重疊。比如正在辦理減半征稅的外資企業,即使被批準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能享受15%的低稅率再減半征稅。但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可以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少收入、稅收抵免等專項優惠政策中的壹項或多項合並享受。

案例1:A公司是外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2010年總收入15萬元,成本900萬元,其中2010年新產品研發費用10萬元。A公司2010處於減半納稅期,其R&D費用和資源綜合利用均符合相關規定。

A公司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可減總收入的90%,即1500×90%=1350(萬元);R&D費用可加50%扣除,即加100×50%=50(萬元),稅前扣除成本可調整為950萬元;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A公司2010年度適用稅率為12.5%;最後,A公司2010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350-950)×12.5%=50(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疊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的重疊享受情況,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可以參照69號文的規定執行,即, 定期減免稅和稅率下調可以疊加壹項或多項附加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加速折舊、減少收入、稅收抵免等專項優惠政策。 例如,投資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減半征稅期間,也應享受符合條件的項目R&D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待遇。

案例二:企業B從事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發活動。2014年9月購買了單位價值為560萬元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能否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6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39號文件第三條所稱不能疊加享受、壹經選擇不得變更的稅收優惠,僅限於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減稅的稅收優惠。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企業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規定,2014+1以後新購置的專門用於各行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本)》。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專門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折舊費或者租賃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扣除。

因此,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案例三:企業C,成立於2014,可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也可享受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這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C企業可以疊加享受嗎?

可以疊加享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2012號)第五條規定,根據69號文件第壹條、第二條規定,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15%條件的,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各項稅收優惠條件減半期間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按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可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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