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先是國家征稅的權利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也稱為稅收的壹般優先權,這是保障國家稅收的壹項重要原則。
稅收優先原則:
1、稅務機關具有優先征收無擔保債權稅款的權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在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的同時有繳納稅款的義務,且納稅人未設置相應的擔保物權的財產,無法同時滿足繳納稅款又清償以及其他公司債務的需要,此類財產應該先用於償清應交稅款。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取得納稅人無擔保物權的財產,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
2、稅收優先於在之後發生的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等權利。繳納稅收的義務優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同壹納稅人以其個人財產為基礎設定抵押質押行為,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的時間之前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制度執行都應排在稅收的後面。
綜上所述,稅收優先權是指當和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收具有優先受償權。稅收優先是法律法規保障國家稅收的壹項基本原則。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相應債權的需要時,應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稅款進行優先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