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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包括

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包括:基礎性作用、支柱性作用、保障性作用。

稅收的特征

1、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

2、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壹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壹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

3、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壹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壹種固定的連續收入。

稅收的職能

1、組織財政:稅收是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壹部分剩余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壹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2、調節經濟: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政府正好利用這種影響,有目的地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3、監督經濟:國家在征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致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鬥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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