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適用範圍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就現行有效稅種而言,具體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現已暫停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筵席稅、屠宰稅、證券交易稅等征收管理。但是,我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該法有不同規定的,則依照有關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於1992年09月04日通過,自1993年01月0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