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履行職務提出的要求。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法能得到正 確有效的實施,《稅收征管法》第9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 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清政廉潔、禮貌待 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第3款規定:稅 務人員不得索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 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從而對稅務機關執行職務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以更好 地貫徹依法行政的精神。
2、對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為使黨風廉政建設及依法治稅落到 實處,《稅收征管法》第10條新增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 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 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收征管 法》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 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明確了征管改革方向和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分離制約機制的要 求。
3、建立了回避制度。為進壹步體現公正執法,《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 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