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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滯納金包含在應納稅所得額裏嗎?

法律分析:

(1)工資薪金支出

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

(2)與工資相關的三項費用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允許扣除。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工會經費,允許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㈢社會保障繳款

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4)保險支出

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允許參加財產保險的企業按規定扣除已繳納的保險費。

(5)利息支出

允許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

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且建造後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5)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下列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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