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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滯納金屬於什麽?

稅收滯納金既不是罰款,也不是罰金。稅收滯納金是指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為其設定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是壹種相對溫和的間接強制措施。

壹、補繳稅款是罰款還是罰金?

不是罰款,不是罰款。滯納金是指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稅務機關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督促移民履行納稅義務,是壹種相對溫和的間接強制措施。

稅收滯納金與稅務行政處罰的區別

根據補稅金額,依法加收稅款滯納金屬於執行處罰。它與稅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1從目的上看,稅務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增設稅收滯納金的目的是督促未迅速履行納稅義務的人,這是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履行明確的納稅義務為前提的。

在法律性質上,收取滯納金並不違法,但這是壹種預防違法行為的措施。對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納稅人,要加收壹天的滯納金,直至繳納稅款,防止其不規範履行納稅義務。另壹方面,稅務行政處罰是基於稅收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加稅滯納金範圍更廣,措施更嚴,不局限於金錢支付形式。

在構成要件上,稅務行政處罰要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無主觀過錯的行為造成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附加稅是不同的。它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客觀行為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就會征收稅款滯納金,以提醒和督促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

二、違約金、罰款、滯納金的區別?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語義解釋,滯納金是因逾期繳納稅款、保險費或水、電、氣等費用而產生的額外款項。這裏的“逾期”是指超過規定的付款時間。可以說,這只是從時間的角度對滯納金的壹個定義。收取水、電、氣、保險費的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當時行政管理的語言。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從法律角度來說,這類合同不能再叫滯納金,應該叫違約金,因為在水、電、氣、保險等服務合同中,雙方是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平等主體。根據合同約定原則,誰違反合同約定,誰就要受到懲罰。在法律實踐中,只有基於法定義務必須繳納的費用才存在滯納金的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滯納金”壹詞在以下法律法規中有表述:稅收征收管理法、公路法、勞動法、海關法、水法等。比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應納稅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 ‰的滯納金。因此,滯納金往往具有合法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相對於滯納金,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和依據。《民法典》(2021 1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當然,承擔違約責任還有其他方式,如賠償損失、定金罰則、繼續履行等。壹般來說,違約責任是壹種合同責任,只要不違法,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包括人身處罰、財產處罰、行為處罰和訓誡處罰。按照這種分類,罰金是壹種財產刑,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強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人依法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比如工商部門對違法經營的企業進行罰款。

我們所有有正常收入的員工都需要繳納稅費,因為按照國家的規定,每壹筆正常收入都應該按照收入的多少來繳納稅費,這是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法律規定。稅收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如果沒有及時繳納,就要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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