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檢查後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會計調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日常檢查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4號)附件2《增值稅檢查對賬辦法》的規定:
增值稅檢查後的賬戶調整,設置“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用賬戶。
經檢查,應減少賬面進項稅額或增加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經檢查,應增加賬面進項稅額或減少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應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所有對賬項目入賬後,本科目余額應進行結算處理:
1.如果余額被借記,它將被視為進項稅。根據借方余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如果余額在貸方,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沒有余額,根據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3.如果本科目余額在貸方,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等於或大於本科目貸方余額,則應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如果本科目余額在貸方,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小於本科目貸方余額,則應沖減這兩個科目的余額,將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檢查後賬戶調整:
借:相關科目,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或應交增值稅(欠稅),
本期納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或應交增值稅(欠稅),
貸款:銀行存款。
呵呵,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