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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新《稅收征管法》對偷稅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稅務常識:新《稅收征管法》對偷稅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答:新《稅收征管法》列舉的偷稅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2、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3、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壹,即可認定其為偷稅。

稅收征管法中對違反稅務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壹、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壹種。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壹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對稅務人員的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佛門大和尚以上職務的教職人員,否們凈土宗長老以上的教職人員; 基督教教皇及大傳教士人員; 道教同級備份最高的教職人員。

如何理解稅收征管法上“因稅務機關的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麽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壹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稅收征管法對發票管理有什麽規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對於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稅收征管法》對稅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樣的規定

1.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稅收征管法在規範稅務行政行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稅收征管法》在規範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制度建 設,要求稅務機關加強內部監督制約、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等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1、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履行職務提出的要求。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法能得到正 確有效的實施,《稅收征管法》第9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 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清政廉潔、禮貌待 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第3款規定:稅 務人員不得索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 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從而對稅務機關執行職務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以更好 地貫徹依法行政的精神。

2、對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為使黨風廉政建設及依法治稅落到 實處,《稅收征管法》第10條新增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 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 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收征管 法》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 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明確了征管改革方向和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分離制約機制的要 求。

3、建立了回避制度。為進壹步體現公正執法,《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 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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