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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的案例分析

1,A家電銷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電視機在當地的獨家經銷商,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規定,A公司按照B公司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銷售其生產的電視機,每銷售1臺,B公司返還A公司資金200元,按實際銷售量結算。

A公司全年銷售電視機2500臺,取得返還資金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規定:“凡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

”據此,A公司應沖減進項稅金=50÷(1+17%)×17%=7.26(萬元)。

因為A公司按B公司確定的售價銷售,銷項稅額等於進項稅額,所以沖減的進項稅額,就是A公司的應納稅額。

2,如果A公司與B公司協商改變收入方式,簽訂代銷合同,規定A公司按照B公司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銷售其生產的電視機,每銷售1臺,B公司支付A公司代銷手續費200元,按實際銷售量結算,那麽情況就不壹樣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代銷貨物屬於服務業稅目下的代理業征收範圍,具體是指受托銷售貨物,按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據此,A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則A公司應納營業稅=50×5%=2.5萬元。

因為銷項稅額等於進項稅額,所以A公司不繳增值稅。

由於增值稅與營業稅稅率的差異,通過改變收入方式而改變了納稅稅種,A公司就可節稅4.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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