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
企業實現遞延納稅的壹個重要途徑是采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處理。通過處理使得當期的會計所得大於應納稅所得,出現遞延所得稅負債,即可實現納稅期的遞延,獲得稅收利益。
延期納稅如果能夠使納稅項目最多化、延長期最長化,則可以達到節稅的最大化:
遞延項目最多化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更多的項目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包括壹定時期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延期納稅的項目越多,本期繳納的稅收就越少,現金流量也越大,可用於擴大流動資本和進行投資資金也越多,因而相對借鑒的稅收就越多。
遞延期最長化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盡量爭取納稅遞延期的最長化。在其他條件(包括壹定時期的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納稅遞延期越長,由延期納稅增加的現金流量所產生的收益也將越多,因而相對節減的稅收也越多。
轉讓定價籌劃法
轉讓定價籌劃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符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的稅務籌劃。是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之壹。被廣泛地應用於國際、國內的稅務籌劃實務當中。
轉讓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系的企業各方為了轉移收入、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是依 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在這種轉讓中,根據雙方的意願,產品的轉讓價格可高於或低於市場上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以達到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承擔的納稅負擔不壹致的情況下,若商業企業承擔的稅負高於生產企業,則有聯系的商業企業和生產企業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生產企業利潤,減少商業企業利潤,使他們***同承擔的稅負和各自承擔的稅負達到最少。
企業之間轉移收入或利潤時定價的主要方式有:
以內部成本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這裏又分為實際成本法和標準成本法。實際成本法是指以銷售利潤中心所購產品的實際成本定價;標準成本法是指以預先規定的假設成本定價。
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其中包括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場價格和成本加價。
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讓定價的方式有很多,壹般來說主要有:
利用商品交易進行籌劃。即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壓低定價或擡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或利潤,以實現從整體上減輕稅收負擔。例如有些實行高稅率的企業,在向低稅率的關聯企業銷售產品時,有意地壓低產品的售價,將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這是轉讓定價中應用最為廣泛的做法。
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購銷進行籌劃。通過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購銷價格進而影響產品成本來實現稅務籌劃,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價供應零部件產品,或由子公司高價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使其獲得較高的利潤。又如利用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政策進行定價轉讓籌劃。
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進行籌劃。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時,通過高作價或低作價甚至不作價的方式收取勞務費用,從而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利用無形資產價值評定困難進行籌劃。因無形資產價值的評定沒有統壹的標準,因此,關聯企業即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方式調節利潤,達到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目的。如某企業將本企業的生產配方、商標權等無償或低價提供給關聯企業,不計或少計轉讓收入,但是另外從對方的企業留利中獲取好處。
另外還有利用租賃機器設備、利用管理費用等進行稅務籌劃。
為了保證利用轉讓定價進行稅務籌劃的有效性,籌劃時應註意:壹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慮價格的波動應在壹定的範圍內,以防被稅務機關調整而增加稅負。三是納稅人可以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籌劃安排。
稅法漏洞籌劃法
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籌劃就是利用稅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稅收實務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進行籌劃的方法,屬於避稅籌劃。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漏洞爭取自己並不違法的合理權益。
漏洞主要指稅法對某些內容的文字規定,因語法或字詞有歧義而導致對稅法理解的多樣性以及稅法應該具有而實際操作時有 較大部分的忽略。漏洞在壹國的稅法之中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星星點點地分布在立法、執法等環節之中,主要是由時間變化、地點差異、人員素質、技術手段以及經濟狀況的復雜、多樣和多變的特點所決定的。
時間的變化常常使相對完善的稅法漏洞百出,地點的差異又不可避免的衍生漏洞,人員素質不高同樣會導致稅收漏洞的出現,技術手段落後會限制稅制的完善以及稅收效率的提高;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不協調同樣會造成稅收漏洞。這些漏洞正是納稅人增收減支,降低稅負可以利用的地方。
方法:
利用稅法中的矛盾進行籌劃。我國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矛盾之處,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中的矛盾進行籌劃。如在我國《稅收征管法》中稅收管轄的規定便存在諸多的矛盾,有機構設置與配合的問題,也有稅法自身規定矛盾或不確定的問題。
利用稅務機構設置不科學進行籌劃
目前,我國存在機構 臃 腫,人員冗余,辦事效率低下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機構設置龐雜、人員眾多並不表明稅收方 面應設的機構都設置了;相反,該設置的機構設置不全,許多不該設的機構卻依然存在。這樣會形成機構內部協調失衡的問題,如果和其他政府機構聯系起來,其設置與配合的問題會更多。這正是納稅人可以利用的地方。
利用稅收管轄權進行籌劃
在我國稅收地域管轄的規定中,流轉稅、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都存在不足。如《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主要是界定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卻缺少許多必要的補充與限制。如對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判定標準及判定權的歸屬問題。其實,像這類有漏洞的條文在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中也同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