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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方法的組織形式籌劃

在有些情況下,對壹種企業組織形式無法進行籌劃,而必須通過另行設立企業才能夠實現,這種方法就叫組織形式籌劃法。因此,組織形式籌劃法也叫業務拆分籌劃法。組織形式籌劃法經常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壹)對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組織形式進行籌劃。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壹並征收增值稅。此時,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既發生了銷售貨物行為又發生了屬於應納營業稅的勞務行為,如果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壹並繳納增值稅則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用組織形式籌劃法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籌劃,減少稅負。如某生產企業銷售中央空調,並提供安裝勞務。假如中央空調的售價100萬元(不含稅),同時,企業又另向購貨方收取20萬元的安裝費。按照現行增值稅相關政策的規定,該生產企業無論如何核算都必須將收取的銷售款和安裝費合並按照17%的稅率繳納20.4(12017%)萬元的增值稅;如把售價100萬元的中央空調開銷售貨物發票繳增值稅,將安裝費20萬元單獨開具安裝勞務發票繳營業稅,都不符和現行稅法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單壹的企業組織形式下無法進行納稅籌劃。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業務拆分、重新安排組織形式來實現籌劃,在生產中央空調的企業之外,單獨成立壹家專門提供安裝勞務的公司,由安裝勞務公司與購貨方簽訂安裝合同,這樣就不構成混合銷售,20萬元的安裝勞務費就只需按3%的營業稅率繳納0.6萬元的營業稅,該筆銷售行為壹***只需繳納17.6(100×17%+0.6)萬元的稅款(因不影響分析結果,為便於比較說明,本文沒有涉及進項稅),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稅負。

(二)為減少企業的計稅收入進行的組織形式籌劃。不管是增值稅法還是營業稅法都規定對企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壹並計算納稅。但是,很多納稅人往往會為壹些單位代收壹些款項,這些款項並不是企業的收入,它們最終都要支付給委托收款的單位,如果對其壹並納稅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這種情況下可以利用組織形式籌劃法對企業的組織形式重新進行安排,以避免多納稅。如甲企業將壹棟商業大廈出租,每年要代供電局及自來水公司向客戶收取1000萬元的水電費,按照現行營業稅法和房產稅法的規定,甲企業需要繳納50(10005%)萬元的營業稅和120(100012%)萬元的房產稅,合計170萬元。為避免繳納該筆稅,甲企業采取的可行的方法就是對企業的組織形式重新安排,將原來負責該出租大廈服務業務的部門分離出來單獨成立壹家物業公司。根據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不征收營業稅。水電費由物業公司代收後,甲企業收取的租金中不再含有該筆代收款項,就可避免每年再繳納50萬元的營業稅和120元的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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