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起源的國家是英國。
稅務籌劃起源於20世紀30、40年代英美兩個國家稅務判例。
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壹案,作出有關稅收籌劃的聲明:“任何壹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
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從此,英國及許多受英國影響的國家的稅務案例都參照了這壹判例的精神來處理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整體中不可缺少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尤其近三十多年來,其在許多國家中的發展更是蓬蓬勃勃。
此外,社會中介組織,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業務中很大壹部分收入來自為客戶提供稅收籌劃。
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壹系列謀劃活動。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有利於節約企業成本費用,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同時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降低法律風險。
稅務籌劃具有以下5個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範圍內進行。
2、籌劃性:在納稅行為發生前進行規劃安排工作。
3、目的性:稅收籌劃目的是降低企業稅負。
4、風險性:稅收籌劃有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
5、專業性:稅收籌劃需要由財務或專業會計人員進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