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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決定的處罰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1,000元(1)的罰款。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要求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擅自銷毀賬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出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未設置、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未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偽造、編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采取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導致偷逃稅款金額不滿654.38萬元或者偷逃稅款金額不滿654.38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偷逃稅款,並處偷逃稅款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不繳納稅款,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內的,由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手段追繳欠繳稅款,並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企業、機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不足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並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發生爭議的,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然後可以自收到稅務機關開具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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