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為辦理哪些涉稅事項

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為辦理哪些涉稅事項

壹、含義:

稅務代理人,是指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在法律規定的代理範圍內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準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制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務培訓;

9.受聘稅務顧問;

10.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三、稅務代理的主要特點: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壹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範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自願性。稅務代理的選擇壹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托和資源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壹樣要自負盈虧,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並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幹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範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 上一篇:水泵出口退稅幾個點
  • 下一篇:稅務局讓自查補繳稅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