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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註冊流程

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和外出經營檢查登記。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銀行賬戶證明;

(四)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壹種稅務登記程序。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應包括:變更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範圍等稅務登記內容。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申報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的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變更之日或者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變更稅務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壹般為停業前1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並收回和使用停業前購買的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填寫延期復業審批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期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後,出具《延期復業批準通知書》。

納稅人未按期恢復營業,也未申請延期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視為恢復營業,實行正常稅收征管。停業期間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納稅。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活動。

(壹)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退(免)稅、滯納金和罰款,上交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外出經營查驗登記,是指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憑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明》)。當天,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當地稅務機關即行開具《外籍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在外管局證書註明的地點進行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二)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和證件。納稅人在《對外經營證明》註明的地點銷售貨物,除提交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如實填寫《貨物外出經營檢查表》並申報查驗。納稅人在境外經營活動結束時,應向經營地地方稅務機關填寫《境外經營活動申報表》,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在外匯券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匯券向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匯券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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