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壹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壹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壹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壹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故稅務登記不是行政許可它不符合行政許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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