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登記證號,壹般就是個體戶老板的身份證號,18位。納稅人編碼是15位。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稅務登記號編碼規則是:納稅人識別號是指稅務登記號(分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註冊):
1、稅務登記證號由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加九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組織機構代碼是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放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九位數字,這個數字組合是唯壹的。
2、個體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由:舊的身份證15位碼加5個0或新的身份證18位碼加2個0;如果同壹身份證辦多戶稅務登記的,則第二戶的稅務登記證後兩位改為“01”,第三戶改為“02”
證件用途: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